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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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3-02-15    点击数:  打印

    各学院、部门(单位):

    为做好2023年学校采购工作,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控制采购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要求及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现将今年采购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采购工作相关事项提示

    1.制定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各学院、部门(单位)根据学校专项预算和部门年度预算下达情况,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加强整体统筹谋划,制定本学院、部门(单位)2023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规范采购立项决策环节,明确年度采购工作任务,特别注意同类型尤其是同采购目录的年度采购统筹,避免出现采购项目拆分现象。请于331日前将2023年度学院、部门(单位)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纸质版交采购中心,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25600969@qq.com;联系人:刘清明;联系电话:86658089

    2.做好采购调研与需求编制。根据项目属性和特点,确定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全面广泛开展采购调研,进口设备采购调研要特别注意掌握相似功能国内产品情况及对比。严格把握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采购需求的编制质量,避免技术参数倾向性、特定性、照搬照抄等现象,降低针对采购需求质疑投诉的概率,最大程度上促进优质高效采购结果的实现,杜绝采购中标结果与实际执行不统一现象。

    3.及早规范启动采购程序。根据工作安排与需要,结合项目进度、经费执行和采购所需时限等要求,在充分做好采购准备的前提下,及早提交采购申请,规范执行采购程序,避免仓促采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强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管理,杜绝“先采购后审批”等流程倒置现象发生。

    4.尽早启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货运周期较长(一般交货期限为4个月),办理货物清关、进口减免税等程序较为复杂,为避免影响项目执行进度和教学、科研计划,请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单位尽早开展采购工作。采购中心将根据各部门(单位)的采购计划,分别于46月份集中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

    5.重视项目采购人代表人选推荐。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要根据采购政策法规、项目目标要求等综合情况,择优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道德水平高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应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或熟悉项目具体情况,掌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性、规模、质量、技术及工期等要求,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及评审办法等,在评标过程中代表采购人参与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

    6.加强采购廉洁纪律教育。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和浙江省清廉学校示范校的创建要求,建立廉洁采购责任制,加强采购行为规范管理和采购廉洁纪律教育,明确采购活动回避情形和禁止情形,强化采购工作人员的法规意识、底线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严格做到不踏底线、不踩红线,依法依规参与采购活动。

    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有关提示

    1.执行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要求。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要求、采购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和结算时限等政策要求。注意把握预留中小企业的主体判定标准:货物类为制造企业,服务、工程类为具体提供服务、施工的供应商。

    2.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将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规定: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不得进行拆分后在电子卖场采购。对行政办公电脑、空调、一体机等集采目录内的采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年度集约规模化采购要求。

    3.推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请各学院、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积极推荐,发挥同行专家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中的专业优势,保证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同时不断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校外专家为主)建设,为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规范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现场磋商结果的具体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不得在未履行采购程序或未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实施合同内容。使用学校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加强合同签订时限管理,减少合同签订超时的违法行为发生,避免学校采购项目委托受限停摆。

    5.规范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学校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取集中方式公开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采购项目的涉密属性及等级评估,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管理。



    招标与采购中心

    2023年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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